财政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 是国家通过财政各个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的总称,它是保证国家行使其职能不可缺少的财力。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
(1)各项税收 是国家按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和货币,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现行的税收主要有工商税收,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建筑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关税,包括关税和进口调节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
(2)企业收入 包括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上交国家的利润和事业收入。1985年实行国有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企业利润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后,只有尚未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和少数实行利润包干企业上交的收入。
(3)债务收入 包括国外借款,国内公债收入、国库券收入以及专业银行购买财政专项债券等。
(4)其他收入 包括专款收入、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等。
财政总支出 是国家政权为行使其职能,对筹集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使用的总称。财政支出,体现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反映财政资金的分配关系。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及债务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 是指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不包括国家预算外自筹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控制,提高这部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1985年起,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实行拨款改贷款的新管理办法,即由原来直接无偿的拨给建设单位,改为拨给建设银行视同信贷基金管理,建设银行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给予有偿贷款,用投产后新增利润还本付息。从1988年起,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活动的管理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建立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在国家预算内列收列支。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部分。各专业投资公司对经营性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各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2)增拨企业流动资金 是指国家预算增拨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增拨银行的信贷资金。
(3)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资金。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等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国家预算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
(4)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是指国家预算用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公费医疗、体育、通讯和广播、地震、海洋、文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事业费。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活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这对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国家财政收支任务,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不是按财政体制计算的收入分成数。其收入中还包括了国外借款。
预算外资金 是指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按国家规定范围自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它是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补充财力。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机关掌握使用的自筹资金,如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如养路费、学杂费等。这些资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主要是: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简易建设、大修理、科技三项费用,支付养路费、城市维护费,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补充事业、行政经费,上交财政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也要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 指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用于农业和各项投资支出。包括:(1)对农垦、农业、畜牧、林业、农机管理、水利、水产、气象等部门和各项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拨款;(2)支援农村集体(户)的各项生产支出,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扶持农业经济困难的乡镇企业、农业生产队(组、户)改善生产基本条件的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农业发展和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等;(3)农村社会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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